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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0年第3期 > 区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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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802003284723Q/202007-00077
  •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领域“见章盖章”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30
  • 信息来源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领域“见章盖章”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0 10:24 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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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领域“见章盖章”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领域“见章盖章”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领域

“见章盖章”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池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增强高新区对其管理区建设工程领域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东部新城规划建设与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贵政〔20203号)和《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权力事项权限的通知》(池建市函〔20202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区是指池州高新区东区及西区规划批准范围。其中池州高新区东区规划管理区范围为:东至九华河、西至牧之路、南至迎宾大道、北至龙腾大道,总面积约27平方公里。池州高新区西区规划用地分南北两块,规划面积为6.7平方公里。其中:北部用地位于长江以东、贵航金属北部边界以南、前江大道以西、金源路以北,约4.30平方公里;南部用地位于长河路以东、升金路以南、兴江大道以西,涌金大道以北,约2.40 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第三条 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在管理区内依法对以下工作行使管理职权(不含商服和住宅建设项目),并承担相关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许可监督、备案管理工作: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含质量报监);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五)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七)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

(十)城市照明工程验收;

(十一)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实施以上事项和权限实行“见章盖章”。根据《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权力事项权限的通知》(池市建函〔2020224号)精神,加盖“池州市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第五条 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对以上事项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以上事项行为引起的投诉、信访、举报、行政或民事争议的,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或以区政府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进行应诉(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相关费用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承担。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以上事项涉及审计、督查、监查、巡查、巡视,以及引起的相关整改、责任及费用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 市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池州高新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池州高新区规划图

 

 

 

 

 

 

 

 

 

 

 

附件

池州高新区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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