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5年第3期 > 区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23Q/202510-00036
  •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2025年度制造业融资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25〕6 号
  • 发布日期

    2025-10-17
  • 信息来源

    贵池区政府办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2025年度制造业融资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7 10:07 来源:贵池区政府办 浏览:2次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 2025 年度制造业融资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池区 2025 年度制造业融资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推动主导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在贵池区依法生产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包括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 两高项目 ”),资信情况良好,具有与扩大生产相适应的出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无重大偷税漏税行为,不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融资贴息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银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扩大生产、科技研发等增加的银行贷款,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 1.5%的标准进行贴息。

第四条  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贴息。对期限 2 年期及以上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额度不低于 1000 万元,项目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完备, 已经开工建设的,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 2%的标准进行贴息。

第五条  供应链融资贴息。对铜铝镁新材料企业及总包式造船企业等增加采购、扩大生产的供应链融资,融资额度不低于1000 万元的,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 2%的标准进行贴息。

第六条  船舶融资贴息。对船舶修造企业因总包式造船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费用及其担保费用,按照年化利率不超过 2%的标准进行贴息。

以上项目贷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签订并发生利息,不包括经审批贷款合同范围外的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合同约定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对同一贷款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贴息额度、期限

第七条  贴息补助实行“先付后贴 ”方式。

第八条  单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设备融资租赁贴息每年合计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 3 年( 自2022 年起)。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申报时间。每年第一季度,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上年度的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项目资料。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说明,贷款用途情况说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企业关于资料真实性和不重复申报承诺,信用报告等。

(二)贴息资料。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以及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

(一)初审和尽职调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初步确定项目贴息金额。

(二)联合审核。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属地按照职责,联合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时对项目的政策符合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贷款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企业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 ”、取消其 3 年内区级制造业相关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一)虚报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自有出资能力;

(二)报大建小、以贷款覆盖项目全部投资;

(三)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四)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资金;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