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69780487f/202010-00082 | 组配分类: | 违法建设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贵城管(规划)强决字【2020】第1018号 | 文号: | 贵城管(规划)强决字【2020】第1018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生效日期: | 2020-10-13 | 废止日期: |
洪某:
你擅自在贵池区酒厂平房3排104搭建14.96平方米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15日向你作出的《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贵城管(规划)限字【2020】第101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你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池区人民政府或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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