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池州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市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是指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镇(街道)护林防火指挥部以及林业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为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按照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第五条 按照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在国家规定的森林火险天气5个等级的基础上,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个等级,分别代表三级、四级、五级森林火险,并用中英文标识。一、二级森林火险只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各地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通过当地有线电视、广播、短信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便公众及时识 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如右图。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如右图。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区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如右图。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森林火灾可能在全区多发、暴发,并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状态,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发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1、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将黄色预警信息发送给区政府分管领导(指挥长),区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镇长(分管副主任),各林业站站长、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区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各中队队长,并在电视天气预报栏目上播报。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的管理,加强对违章用火的查处,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3、区、镇、街道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各级防火组织要24小时值班,并及时掌握火情信息。
4、区、镇、街道要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
5、区森林消防大队和各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1、区防火办将橙色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镇长(分管副主任)、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区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各中队队长,并在电视天气预报栏目上播报;各镇、街道要将橙色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所属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并在当地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上播报;各林业站要将橙色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当地专职防火护林员。
2、各级防火办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报告火情信息。
3、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镇街分管副镇长、副主任、林业站站长、省级自然保护区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不得离开本辖区。
4、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戒严区,停止一切生产性用火的审批,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并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5、各镇、街道应迅速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林区督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应在重点部位悬挂预警信号标识,组织护林员加强巡护,确保火情早发现。
6、各了望哨(台)加强瞭望监测,专职护林员要全天候在岗在位,加强对重点地段、部位的巡查。
7、区森林消防大队、各镇、街道的半专业扑火队以及村(居)扑火应急分队要全员进入待命状态。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1、区防火办将红色预警信息发送给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各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镇长(分管副主任),各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区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各中队队长;各镇街道要将红色预警信息发送给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各林业站要将红色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当地专职防火护林员。
2、区、镇、街道要适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包片责任区进行督查,确保各项防火、扑火措施落实到位。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各林业站站长,省级自然保护区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离开本辖区。
3、区防火办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加强24小时防火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对各镇、街道防火值班的督查,及时掌握全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情况。各镇、街道办公室严格执行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在每天16:30前向区防火办报告当地火情信息(电话:2023551)。
4、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将森林防火条文在电视上进行连续滚动宣传。各镇、街道要在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上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加强防火宣传。
5、区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发布林区野外禁火令,划定戒严区。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林业站要大力配合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查处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6、各镇、街道要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进村入户,深入一线,全面开展防火宣传,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
7、区、镇、街道要全面配足各类扑火物资,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区森林消防大队、各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各村(居)扑火应急分队全员进入临战状态,统一安排餐饮。发现火情时,所在村(居)扑火应急分队是第一梯队,负责扑打初发火;当地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是第二梯队,要及时参加扑救;区森林消防大队负责攻坚克难,支援重要部位、重点林区、重大火灾的扑救工作。
8、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值班备勤,及时组织安排警力勘察火灾第一现场,查明火因,惩处肇事者,报结火灾案件。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在进山入口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场所的显要位置做好警示标识的悬挂工作;
第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镇(街道)护林防火指挥部督促整改。在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时,凡有火灾隐患不消除,防火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火灾扑救组织不得力,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原《池州市贵池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贵护防指字〔2009〕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