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666/202005-00028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所、财政分局:
现将《池州市贵池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池区民政局 贵池区财政局
2020年5月22日
池州市贵池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按有关规定落实。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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