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738926061m/202012-0004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二、实施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其他,旅游观光
五、受理条件
因灾倒损农房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书面申请(必要);
村居评议公示材料(必要);
乡镇审核意见材料(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168号贵池区政务服务中心66号应急局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5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6-2318692
十四、监督电话
0566-209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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