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MB1552341Q/201906-00016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健康脱贫兜底“351” “180”工程实施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6-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和《池州市健康脱贫兜底“351”、“180”工程实施办法》(池医保发〔2019〕5号),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及慢性病保障相互衔接的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支出负担,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9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内就医合规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院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1万元,剩余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以下简称“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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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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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筹集
1、“351”资金筹集。区财政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承担“351”兜底保障责任。资金运行中出现缺口的,由区财政及时弥补。
2、“180”资金筹集。区财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四)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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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由区新农合中心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区新农合基金垫付。
(2)机构垫付医保费用定期结算。医疗机构每月末将垫付的费用及相关票据分类汇总后,连同汇款账号信息统一送达至区新农合中心。区新农合中心通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部门取回医疗机构以及本机构垫付款的相关票据。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区新农合中心支付垫付款。发票、出院小结、结算单等原始票据由区新农合中心保存,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部门以机构每月垫付资金汇总表及结算单复印件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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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补充医保补助资金由区新农合中心管理使用,封闭运行。“180”补充医保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其他规定依照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622号)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口识别的审核审批;医保部门负责贫困人口新农合申报审核确认和“351”兜底保障费用申报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严格对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加快推进健康脱贫资金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逐步回归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本制度框架。
(三)健全控费机制。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费用管理,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做好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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