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6893/201712-00001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贵池区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
生效日期: | 2017-12-28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及2017年我区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安排(或方案),现就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问:2017年特别扶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324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408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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