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6893/201710-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0-19 | |
生效日期: | 2017-10-19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提高保障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今年我区孤儿保障标准为:分散供养孤儿790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119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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