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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棠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2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棠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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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

大脱贫攻坚力度,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办法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

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1.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1.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

    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

    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

    积金的缴纳情况据实认定。

    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1、经营企业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

    2、种植业收入以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并扣除必要的成本;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

    3、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当地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并扣除必要的成本 ;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

    4、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1、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抚、扶)养费参考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

    =(家庭月人均收入-2 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

    ÷赡(抚、扶)养人。

    2、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

    2教育资助、见义勇为方面的奖励性补助

    3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和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

    4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

    6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3 年内不计 

    7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

       (三)家庭财产认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不动产、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

    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

    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

    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

    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

    大型农机具的,不得享受低保,但因突发事故、意外事件或罹患重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家庭收入、支出及家庭财产情况综合认定。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上述财产的,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5 万元(含)以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应重新计算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四)家庭支出扣减办法

    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因学支出指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在校学生(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除外)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信息、住宿费信息、交通费用报销信息等认定。

    提出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家庭总收入扣除因病、因学支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应按整户纳入低保;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 个月家庭总收入扣除因病、因学支出,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对因病、因学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享受低保A类补助

  1. 预警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现以下情况时,即可作为预警指标:

    1、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2倍及以上;

    2、存在大额网络购物

    3、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

    4、家庭成员出国境

    5、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经济舱以上、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

    预警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联

    网企业、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

    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必要

    时,可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开展评议。对

    于出现预警指标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

    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财产超出规定

    的判断依据。

    各地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参与评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综合评估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9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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