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31F/202011-00058 | 组配分类: | 人居环境整治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涓桥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畜禽养殖】涓桥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1-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强化杜绝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销售环节,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特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户告知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不得经营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如有违反,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和第144条的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金、没收财产、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严格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就地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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