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02MB0X60126Q/202001-00003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王机明主任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住房保障”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王机明主任在房屋征收调度会上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住房保障”作如下政策解读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5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相关规定结算差价。
2、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被征收房屋小于5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有关规定结算差价。
3、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房屋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满足以上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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