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就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强化培训质量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促进普通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为宗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我区户籍(包括常住人口)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普通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确定,选定和编印合适培训教材,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训工种和项目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确定。
三、培训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实行统筹普通、统一标准、先行付费、直补个人的培训机制。
四、培训要求。凡是依法设立,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自愿组织开展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诚信承诺书》后同意的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在区人社局网站公布),均可组织开展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机构要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对培训过程实施监控录像,包括开班、理论授课、实训操作、结业考试在内,适时与我局视频现场联接接受检查;定期将监控录像刻制光盘,送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报备。
2.五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个人先行付费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学员填写《贵池区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备案表》(附表2)。
3. 培训学员自参加培训之日起2天内,由培训机构向贵池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职业培训科报备,并提供以下资料:《贵池区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备案花名册》(附表1)、《贵池区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备案表》(附表2)和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缴费票据或发票复印件及培训课程安排表;区人社局3日内对参训学员身份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五类人员条件的及时向培训机构反馈,培训机构及时将不能享受直补培训补贴的意见、理由告知参训学员。
4.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可集中或零星向区人社局申请结业和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或专项能力测试;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人社部门验印的培训合格证书,符合鉴定规定的职业工种,由人社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集中办班应根据实训设备工位控制培训人员数量,原则上每个班次控制在30人以内。
五、培训补贴。五类培训合格人员在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贵池区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附表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户口本等资料,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职业培训科申领培训、鉴定补贴。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按照规定采取打卡形式发放,审批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内。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2019版)》的通知(池人社秘〔2019〕29号)执行,鉴定补贴标准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50元。
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对开展就业困难对象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机构先垫付后补贴方式进行,由培训机构向区人社局申报培训计划集中开班,培训补贴直接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监督检查。区人社局抽调人员对培训合格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核查,核查面100%,主要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开展评价,培训补贴是否按直补要求发放到位,并出具核查记录。同时,使用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和就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人社、财政等部门将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工作,严格按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严肃查处骗取培训鉴定补贴资金行为。
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与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和经办服务窗口、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咨询、监督。人社部门将对各职业育培培训机构普通劳动者技能培训信息全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