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02MB0X60126Q/202005-00005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区政府已作出老酒厂宿舍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贵政办秘〔2020〕5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贵政办秘〔2020〕59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老酒厂宿舍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老酒厂宿舍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片区道路网,敞开南湖沟水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池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老酒厂宿舍及周边地块进行改造,现将该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三)《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补偿方式及规则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选定安置房号、办理回迁结算” 的规则顺序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兑付货币补偿款”的规则顺序实施。
(二)住宅房产权调换房屋为老酒厂安置点小高层建筑和杏汇华庭c区小高层建筑。
七、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以下称之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二)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面积为准。
1.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以及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 对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
本地块摇号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分类评估价格如下: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
序 号 |
结构类型 |
层次 |
权属类型单价(元/平方米) |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
1 |
砖木结构平房 |
1/1 |
7400 |
7320 |
7200 |
2 |
混合结构平房 |
1/1 |
7600 |
7520 |
7400 |
3 |
混合结构 二层建筑 |
1/2 |
7900 |
7820 |
7700 |
2/2 |
8100 |
8020 |
7900 |
||
4 |
混合结构 三层建筑 |
1/3 |
7800 |
7720 |
7600 |
2/3 |
8000 |
7920 |
7800 |
||
3/3 |
7900 |
7820 |
7700 |
||
5 |
混合结构 四层单元建筑 |
1/4 |
7800 |
7720 |
7600 |
2/4 |
7900 |
7820 |
7700 |
||
3/4 |
8000 |
7920 |
7800 |
||
4/4 |
7850 |
7770 |
7650 |
||
6 |
混合结构 五层单元建筑 |
1/5 |
7800 |
7720 |
7600 |
2/5 |
7900 |
7820 |
7700 |
||
3/5 |
8000 |
7920 |
7800 |
||
4/5 |
8000 |
7920 |
7800 |
||
5/5 |
7800 |
7720 |
7600 |
2.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
楼层 |
结构 |
老酒厂安置点 B1#、B2#、B5# |
杏汇华庭C区 16#楼、18#楼 |
一层 |
钢混 |
8400 |
6400 |
二层 |
钢混 |
8500 |
6500 |
三层 |
钢混 |
8600 |
6600 |
四层 |
钢混 |
8700 |
6700 |
五层 |
钢混 |
8800 |
6800 |
六层 |
钢混 |
8800 |
6800 |
七层 |
钢混 |
8900 |
6900 |
八层 |
钢混 |
8900 |
6900 |
九层 |
钢混 |
9000 |
7000 |
十层 |
钢混 |
9000 |
7000 |
十一层 |
钢混 |
8700 |
6800 |
阁楼 |
|
|
2200 |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的价值按被征收类型房屋评估价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则计算:
(1)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其房屋结构类型所对应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楼层所对应的房屋评估价计算,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按所选的不同楼层房屋评估单价平均值计算。
(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按老酒厂安置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若差价款是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据实结算;若差价款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最高限额1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最高限额150元/平方米结算。
(4)征收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住宅的,以被征收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补助。产权调换房屋为一部电梯,补助被征收人6℅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为二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公摊补助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可按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1587元/平方米)增购至10平方米。
(5)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和高层公摊补助面积基础上,每户购买面积在
(6)杏汇华庭安置点产权调换规则
a、被征收人放弃老酒厂选择杏汇华庭安置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老酒厂安置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
b、被征收人部分选择杏汇华庭C区安置时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含高层公摊补助面积)优先安置老酒厂安置点,剩余面积在杏汇华庭C区安置的原则进行。
c、杏汇华庭安置点超面积购买部分按照杏汇华庭安置点房屋评估价计算。
d、选择杏汇华庭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本条a款结算完差价后,对其杏汇华庭安置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和高层公摊补助面积部分,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杏汇华庭所选楼层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与老酒厂安置点对应楼层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之差找补给被征收人。
九、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按被征收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计算。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奖励款低于8000元的按8000元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00元/户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600元/户计发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1、 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
选择小高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 。过渡期限内及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四)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的规定据实丈量登记,予以货币补偿。其中:被征收户总水表开户费按2500元/户、总电表(单项)开户费500元/户、燃气开户费26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十、选房规则
(一)被征收人凭《搬迁证》顺序号到指定选房地点选房,后搬迁人在前面搬迁人挑选后的空号中选择。
(二)被征收人需按以下规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按楼层分为以下两个顺序,其中第一顺序为4层以上(含4层),第二顺序为4层以下。
a、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在可选房源顺序中自由选择。
b、两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其中一套必须在第二顺序房源中选择,另一套在可选房源顺序中自由选择,两套以上的,以此类推。
2.征收单元式结构的单套住宅房,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非单元式结构的住宅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不足115平方米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超过115平方米的,可选择多套产权调换房屋。
3.产权调换房屋全部选择在此次征收红线范围内小高层建筑的,被征收户选房总面积不得超出其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高层公摊补助面积之和40平方米;全部或部分选择杏汇华庭c区小高层建筑的,被征收户选房总面积不得超出其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高层公摊补助面积之和60平方米。
(三)产权调换房屋水、电、燃气配套设施费用标准
1. 水管网建设分摊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
2. 电安装材料费按产权调换房屋500元/套(间)收取。
3. 燃气管道建设费按产权调换房屋2600元/套收取。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1. 本方案仅适用于老酒厂宿舍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 本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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