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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55634735XL/201905-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2019年度医疗救助保障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5-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19年度医疗救助保障标准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9-05-2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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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1)一类病按个人承担的年住院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2)二类病按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3)对患其它大病重病按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重病对象救助标准:住院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3、对部分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发性大病因住院费用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对象,可实行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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