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55634735XL/201905-00019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2019年度医疗救助保障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5-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1)一类病按个人承担的年住院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2)二类病按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3)对患其它大病重病按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重病对象救助标准:住院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3、对部分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发性大病因住院费用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对象,可实行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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