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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58B/201912-00027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贵池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贵池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8
贵池区本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二)
发布时间:2019-12-18 12:28 来源:贵池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1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区直各部门

贵池区应急局

2

店招标牌设计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年第6号,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年第6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房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年第6号,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报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

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发布)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核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

改变环卫设施用地性质批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建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

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的证明材料

《池州市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池政办[2013]30号)

区交通运输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