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31F/201904-00003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涓桥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印发《涓桥镇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涓秘〔2019〕2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4-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村(居)、矿山企业:
根据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贵经信字〔2019〕10号)文件要求,我镇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在全镇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涓桥镇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涓桥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涓桥镇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
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市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集中排查和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案》的通知(贵经信字〔2019〕10号)要求,我镇将在即日起对辖区内4家非煤矿山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我镇内4家非煤矿山,即:皖加矿业、佛子岭矿业、九鼎矿业、芦冲矿业,其中九鼎矿业和芦冲矿业为停产矿山。没有民爆行业。
(二)检查内容
1、非煤矿山企业贯彻区委、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企业安全、环保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监控情况,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等情况。
2、基础管理。相关证照资质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年检;安全设施设计须经审查批准且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均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足额配备且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且与企业实际相符,有相应落实记录。设施设备运行、检查、检测要有符合规定的记录。作业现场及技术图纸符合相应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已复工复产矿山必须达到区政府检查验收要求。
3、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是否落实湿式凿岩或安装捕尘装置;边坡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边坡是是否安装边坡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露天矿山最小生产规模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排土场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和设计进行排土作业,完善截流、防洪、排水、拦挡等设施,有无在排土场危险区域内捡拾矿石情况;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并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稳定性分析。
4、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要求实施报批,建立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二、工作安排
1、集中自查自纠和摸底排查阶段(4月底)。我镇制定了工作方案全面部署,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所有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企业都要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成立检查小组,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开展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企业进行逐矿调研,提出整改意见。
2、隐患整改与违规处置(5月)。根据区经信局组织开展“回头查、回头看”检查发现的问题,针对性的彻查隐患整改和违法违规问题处置情况并要求企业做出相应整改措施。
3、巩固提高阶段(6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梳理企业自查,对照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力措施,有效推进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我镇及时将大排查活动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所有非煤矿山和民爆企业,企业要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安排整改,对技术性要求高的生产系统和工艺装备,要聘请专家帮助检查和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真正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
1.对没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进行自查自纠的企业,上报经信局,区经信局在检查时,凡发现有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一律依法给予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凡发现有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视同事故坚决依法查处;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按照隐患等级分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3.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民爆物品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严肃查处。
4.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对建设工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上述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5.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严肃查处。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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