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15R/201911-00064 | 组配分类: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传染病疫情及防控】公共卫生法定传染病目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按2004年12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报告传染病为37种。2008年5月2日起,原卫生部将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2009年4月30日起,原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理。2013年11月1日起,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自此,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共39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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