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8575/201612-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临时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
生效日期: | 2016-12-16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临时救助坚持适度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应实行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一经调整确定,应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制订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指导标准。对突发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能够保障救助对象渡过暂时困难期;对突发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标准相衔接,能够帮助救助对象缓解紧急困难。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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