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8575/201805-00004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2018年临时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05-04 | |
生效日期: | 2018-05-04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根据《贵池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方式实施。对患病、就学、遭受突发事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对因缺少口粮、衣被的家庭,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对缺少临时生活照料服务的家庭,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予以救助。同时,充分发挥社区组织邻里互助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救助帮扶作用。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救助基金总量、结合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具体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个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20%,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病住院,个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后,家庭基本生活存在特别困难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因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在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救助后,仍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困难家庭,每年给予救助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
第八条 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由区民政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其中衣被、口粮等常用救助物资可建立物资储备制度,服务救助须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因同一事由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只救助一次。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救助,需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救助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