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2017年我院“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5.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20万元,较2016年预算减少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市、省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22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5.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9万元,较2016年预算下降0.1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53万元,主要由于案件数量剧增,现有车辆无法满足办案需求,需要购置车辆3台。
(三)2017年没有安排因公出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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