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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5515/201707-00036 组配分类: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发布机构: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办法和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7-03
生效日期: 2017-07-03 废止日期: 2029-12-31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办法和标准

阅读次数: 作者:乌沙镇 来源:乌沙镇 发布时间:2017-07-0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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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对象

1、本人或配偶于2017年7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且独生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乌沙镇户籍。

3、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的(按月计算)。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

 2、夫妻双方的户籍均不在我区的。

二、登记方法

按照现居住地的原则,以村(居)为单位登记。

    1、个人填写《贵池区农村镇街道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并附以下证件复印件:(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粘贴于申报表背后,交送现居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初审。

2、户籍所在现居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贵池区农村镇街道独生子女领证户花名册》报镇街道计生办。

3、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填写《贵池区农村镇街道独生子女领证户统计表》。

4、往年已经申报通过的对象不需重新填写《申请表》,但原申报的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应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并填写《池州市贵池区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花名册》。

三、发放标准

1、双方户籍在本地的按20元/月,直到独生子女满16周岁(按月计算);

2、一方户籍在本地的按10元/月,直到独生子女满16周岁(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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