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15/201707-00036 | 组配分类: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办法和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07-03 | |
生效日期: | 2017-07-03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一、登记对象
1、本人或配偶于2017年7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且独生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乌沙镇户籍。
3、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的(按月计算)。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
2、夫妻双方的户籍均不在我区的。
二、登记方法
按照现居住地的原则,以村(居)为单位登记。
1、个人填写《贵池区农村镇街道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并附以下证件复印件:(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粘贴于申报表背后,交送现居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初审。
2、户籍所在现居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贵池区农村镇街道独生子女领证户花名册》报镇街道计生办。
3、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填写《贵池区农村镇街道独生子女领证户统计表》。
4、往年已经申报通过的对象不需重新填写《申请表》,但原申报的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应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并填写《池州市贵池区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花名册》。
三、发放标准
1、双方户籍在本地的按20元/月,直到独生子女满16周岁(按月计算);
2、一方户籍在本地的按10元/月,直到独生子女满16周岁(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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