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15/201611-00313 | 组配分类: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来源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3-09 | |
生效日期: | 2016-03-09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国家结算标准所需的资金,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5:4:1的比例负担。
在保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中央和省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和省财政应负担资金。市、县(区)财政设立专账,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各地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中央和省级部分,多拨资金分别用于抵顶当年中央和省级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足。
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后,于30个工作日内下达,市、县(区)财政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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