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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5515/201611-00320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机构: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2-29
生效日期: 2014-12-29 废止日期: 2029-12-3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乌沙镇 来源:乌沙镇 发布时间:2014-12-2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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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等相关要求,2014年起,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生民生工程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2014年,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以后逐年提标,逐步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改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新增对象确认时,在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可同时入户调查核实,避免多次上门给申报对象带来不便,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进行公示。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组织开展慰问回访活动,对特扶对象的入户核实工作,与困难家庭慰问活动结合起来。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市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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