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15/201611-00319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来源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12-29 | |
生效日期: | 2014-12-29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市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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