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15/201611-00317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
生效日期: | 2015-12-03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 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八条 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也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往年确认的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第九条 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经审核确认的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以适当的方式在申报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街道)年审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重新年审。
第十一条 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每年5月10日前)。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向上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简称《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简称《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简称《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第四章 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委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市、省三级人口计生委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填报下年度《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简称《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委,由其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同期,县、市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填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简称《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12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省财政厅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特别扶助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分级分类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资格确认后开始,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元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包括:(1)《申报表》;(2)《审核记录表》;(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残疾证复印件;(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扶助工作档案包括:(1)实施方案(细则)、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2)各类表格;(3)年度对象花名册和电子文档;(4)宣传品和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县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所有个人信息资料加封面装订成册,一人一卷,按年度、分乡镇归档保存。
(2)退出审批表:按年度、分乡镇装订。
(3)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装订。
(4)统计报表:《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等分年度归档。
(5)文字资料:有关方案、制度、文件、总结等,整理归类,装订成册。
(6)影像资料:图片资料归类整理,装入影集,并配文字说明;音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
(7)实物资料:宣传品等实物资料样品收集留存。
乡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归档。
(2)年审表:分年度装订。
(3)退出审批表:县级返回的《退出审批表》分年度归档。
(4)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归档。
(5)其他报表、文件、图片、实物等归类、归档保存。
村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保存。
(2)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保存。
(3)其它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
第二十二条 鼓励特别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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