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索引号: 003285515/201611-00309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机构: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3-21
生效日期: 2016-03-21 废止日期: 2029-12-3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阅读次数: 作者:乌沙镇 来源:乌沙镇 发布时间:2016-03-21 14:16
【字体大小: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