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15/201809-00005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乌沙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09-10 | |
生效日期: | 2018-09-10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乌沙镇近期为确保在发生非洲猪瘟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我镇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适应本预案。
二、疫情报告
辖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和生猪散养户等,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或猪瘟疫苗免疫失败、不明原因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镇兽医站报告。
镇兽医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
三、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分工
镇政府全面负责当地的非洲猪瘟防治和应急工作,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当地非洲猪瘟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工作。按照上级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响应和终止。
1、畜牧兽医站:
(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开展疫情排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2)制定疫情处置的技术措施,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实施方案;
(3)根据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猪和同群猪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
(4)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
(5)组织紧急防疫用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2、财政分局:负责安排并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3、派出所:负责协助镇政府做好疫点封锁,加强当地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卫生院: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5、民政所:协助做好扑杀病猪和同群猪的数量统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6、司法所、卫计办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趋势。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生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猪所在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病猪,将病猪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在此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猪及同群猪,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动物和携带者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关闭生猪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的动物进出和易感染畜产品运出。
(五)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42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封锁。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按上级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镇政府要将动物疫病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病猪及同群猪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人员保障
1、镇政府在区业务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立非洲猪瘟技术组,负责提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方案的建议。
2、镇政府要组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镇政府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六、其它事项
(一)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村(居)委会的应急预案或措施,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凡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及其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预案由乌沙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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