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4X/201501-0019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五保供养政策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04-10 | |
生效日期: | 2014-04-10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一、供养对象
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申请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经民主评议、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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