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00328554X/201501-0019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城乡低保政策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2014-04-10 废止日期: 2029-12-31

城乡低保政策

阅读次数: 作者:殷汇镇 来源:殷汇镇 发布时间:2014-04-10 14:26
【字体大小:

1.低保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低保。

2. 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根据规定,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及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3.低保金的确定

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采取评议与测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按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对于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目前,我省各地对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大多实行 “分类施保、就近靠档”,不同类别的低保户领取的低保金也不相同。如某地农村低保标准为1700元/人年,人均年补差设置1700元、1000元、600元三个档次,某3口之家年人均收入800元,年人均应补差900元,按照“就近靠档”确定为二类,每人每年可享受1000元低保金,全家3人每年共享受3000元低保金。

3.低保对象的管理

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为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我省逐步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低保经办机构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一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