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07/201810-00013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牌楼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池州市贵池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10-24 | |
生效日期: | 2018-10-24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全国各地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安办〔2018〕39号)和《关于印发池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池安办〔2018〕7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推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即日起至2018年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各镇、街道和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日至10月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11月至12月)。各镇、街道和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管理能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相关标准规定的监督、制定和实施;区住建委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镇、街道、园区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方面的措施,不断提高电动自行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15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总结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对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考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到位、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
四、治理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专项治理。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要对我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附件3)。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技术标准要求,通过监督抽查等方式掌握新旧版本标准过渡期间产品质量,加强发证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向强制性认证平稳过渡。市场监管局要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领域的无证生产、以次充好等各类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部门在流通、使用等领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动自行车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本地生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外地生产的,函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二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列入定点监管对象(附件3)。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组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相关证照是否齐全;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是否有销售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销售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委配合)
(二)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规划管理工作。由区住建委牵头组织,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鼓励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因地制宜设置符合安全条件非机动车棚,满足居民为电动和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需求。(区住建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委配合)
(三)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由公安分局牵头组织,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街道、园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指导无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区住建委、区安全监管局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区政府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文件另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普及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区消防大队要组织派出所民警、乡镇网格员、物业管理单位等群防群治力量,广泛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附件 1),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请各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将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送至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从7月份起,每月20日前报送本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附件 2)和当月工作小结;12月1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区公安消防大队章继,电话:3395123,电子邮箱:2396063060@qq.com
池州市贵池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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