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07/201710-00018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牌楼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临时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
生效日期: | 2017-10-23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结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一经调整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类分档实施救助。对突发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能够保障救助对象渡过暂时困难期;对突发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标准相衔接,能够帮助救助对象缓解紧急困难。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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