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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5689/201412-00298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棠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13年贵池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1-03
生效日期: 2014-01-03 废止日期: 2029-12-31

2013年贵池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棠溪镇 来源:棠溪镇 发布时间:2014-01-03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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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28号)及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贵池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区级财政补助;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等其他收入。

第五条 区财政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

 

第三章 城乡低保标准

第六条 贵池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规定和要求,按照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以及未成年人教育费用等所需费用确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区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低保标准确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区民政部门每月初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本月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

(二)区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农村低保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城市低保通过镇街打卡发放。

第十条 城乡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将低保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街民政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管理,确保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低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对私分、挪用、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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