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857/201612-00400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梅街镇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1-06 | |
生效日期: | 2016-01-06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一、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包括集中、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3.重点优抚对象;
4.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条件、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对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一次医疗救助。
(二)救助病种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受病种限制。
2.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重病患者,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才能实施医疗救助。
3.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梗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
4.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患有以下类型病的,适用以下救助标准:
(1)一类病人:指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和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
(2)二类病人: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或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压II期及以上、I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心肌梗塞、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脑中风、脑溢血、脑梗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甲亢、唇腭裂、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疾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70%的比例救助,农村五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孤儿对象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对患其它病的农村五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孤儿,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对患其它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4.对部分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发性大病因住院费用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对象,可实行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5.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住院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6.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7.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的,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等经办机构为患者出具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单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或商业保险等的补助结算单。
三、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况实施医前、医中、医后救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全面实行顶点医疗机构即时计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提高即时结算系统救助率。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救助手续,由医疗机构先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区财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分年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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