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4242911/201905-00037 | 组配分类: | 审核审批信息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2019年度医疗救助保障标准等须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
生效日期: | 2019-05-08 | 废止日期: | 2029-05-08 |
一、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重病患者(因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过高而无钱治疗的对象)。
救助条件:对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1)一类病按个人承担的年住院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2)二类病按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3)对患其它大病重病按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医疗可报销费用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重病对象救助标准:住院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3、对部分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发性大病因住院费用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对象,可实行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申报程序及材料: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以及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等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窗口直接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以及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等材料向镇(街道)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贵池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民政所入户调查、审核,区民政局审批。3、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重病对象可持身份证及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等材料向镇(街道)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贵池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民政所入户调查、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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