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08/201110-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梅龙街道辖区精神病患者监管与救治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1-10-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各村(居):
为切实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与救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将《梅龙街道辖区精神病患者监管与救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龙街道办事处
2011年7月28日
报: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征迁指挥部、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梅龙公安分局
发:各村(居)、各党政领导、维稳办人员
梅龙街道辖区精神病患者监管与救治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担负起政府为民服务的职责,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特制定《梅龙街道辖区精神病患者监管与救治办法》。
第一条 坚持按规定确认的原则
各村(居)要本着执政为民,确保一方平安的理念,对本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的精神残障人员,认真摸底,做到切实掌握,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残障人员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联系协调相关有资质医疗机构予以诊断认定,对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的纳入本办法管理与救治范围。
第二条 坚持自愿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精神病人监护人,自行管理救治精神病人。监护人对担负监护和救治确有困难的,应自费将病人送往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鉴定,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的,在监护人与街、村(居)两级达成相关监管与救治委托协议的前提下,可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救治费用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三条 坚持监护责任明确的原则
1、对已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其监护人有能力担当监护职责的,应自行担负监护责任;对不愿担负监护责任或事实上未能担负好监护责任的,根据需要,街、村(居)两级可强制性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监护与救治,其救治费用除政策性医疗报销外,均由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承担,不愿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监护人能力有限,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村(居)委会和监护人共同担当监护责任;需救治的,可送往精神病院救治,其费用按本办法第四条办理。
3、对疑似精神病的精神残障人员,其家属或监护人不愿自费送往医疗机构鉴定的,所在村(居)既做不通监护人工作又不愿出资帮其鉴定的,由其家属和村(居)委会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4、对间歇性的或疑似精神病且患病特征不够明显的精神残障人员由所在村(居)负责落实好日常监护责任。
第四条 坚持积极救治,费用分级负担的原则
积极稳妥、行之有效地推行本辖区范围内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的精神残障人员得到及时治疗。
1、监护人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条件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除政策性补助和医保报销外,剩余费用由街道与监护人各承担一半。
2、监护人经济能力有限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除政策性补助和医保报销外,剩余费用由街道和所在村(居)委会各承担一半。
第五条 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
1、摸清底数:街道维稳办和各村(居)应切实摸清本辖区范围内精神病患者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建好档案:街道维稳办和各村(居)要分别建立好精神病患者档案,做到不错登、漏登,台帐准确,为已治疗的病人跟踪、随访、定期复查,未得到救治的病人及时得到救治提供准确及时信息。
3、制定监管方案:街、村(居)两级要针对不同对象,监护人情况不一样,对每一个病人制定适宜的监管方案,使每一病人都能得到有效地监管。
4、精神病人不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日常表现和监管,由所在村(居)负责,需定期或及时向街道维稳办、辖区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5、入院救治的精神病患者接送由监护人,村(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共同派人参加。
6、入院救治期间,监护人、村(居)委会、派出所、街道要定期探视,掌握救治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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