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638/201710-00042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梅龙街道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0-20 | |
生效日期: | 2017-10-20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三条 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街道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六条 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条 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街道扶贫办、社会事务所、林业站等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财政分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分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街道扶贫办、社会事务所、林业站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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