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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5590/201712-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程序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12-19
生效日期: 2017-12-19 废止日期: 2029-12-3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程序

阅读次数: 作者:墩上街道 来源:墩上街道 发布时间:2017-12-1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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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条规定,生活困难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定,《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办法》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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