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5590/201712-00019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程序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2-19 | |
生效日期: | 2017-12-19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办法》第十条规定,生活困难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定,《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办法》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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