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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1053389/201706-00026 组配分类: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池州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6-16
生效日期: 2017-06-16 废止日期: 2029-12-31

关于印发《池州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来源: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6-1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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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风景区建设环保局、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现将《池州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

  

池州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1022套;其中贵池区目标任务376套、东至县目标任务117套、石台县目标任务429套、青阳县目标任务50套、平天湖风景区目标任务50套。

2017年全市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数1323套。其中贵池区目标任务376套、东至县目标任务150套、石台县目标任务397套、青阳县目标任务400套。

   二、改造范围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占地2万平方米,非集中成片占地2000平方米以上,城中村占地4000平方米,10户以上,房屋为砖木或砖混等简易结构,建筑密度在50%以上,使用年限超过30年,房屋质量B级及以上,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包括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由国有工矿企业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补助。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进度要求

   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9月底前完成开工任务、10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任务。

   四、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积极推行货币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规范操作流程、优化交易服务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2017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大力推进、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2017年,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5%,其中主城区要达到100%。

五、重点工作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政府转移支付、争取专项建设基金、申请开发银行和农发行棚改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解决购买棚改服务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多渠道安排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大对棚改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加快已授信项目贷款发放和使用,加快贷款项目实施进度,加速项目审批进度,提高贷款使用效率。

(二)积极推行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各县区要抓紧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具体目标、政策及措施,目标要落实到项目,政策的重点是适当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引导动迁居民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开发性贷款资金与货币化安置比例指标挂钩这项政策。

 (三)加快推进棚改项目进度。各县区要尽快将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并建立年度项目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将棚改安置项目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确保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省里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六)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相关经营性收费等税费减免政策,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奖励政策,对任务完成快、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以及真抓实干且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棚改专项建设资金、开发性金融贷款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组织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继续将棚改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县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进展缓慢的实行约谈制度,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市住房城乡建委领导干部联系县区工作制度,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巡查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进展缓慢和问题较多县区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发布棚改进展情况和成效,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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