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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5611/201612-00122 组配分类: 年度计划
发布机构: 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起草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0-11
生效日期: 2016-10-11 废止日期: 2029-12-31

《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起草说明

阅读次数: 作者:江口街道 来源:江口街道 发布时间:2016-10-1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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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起草背景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全国因病致贫、返贫的有1256万户,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42.4%;安徽省因病致贫、返贫贫困户达90.2万户,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57.8%。我委从区扶贫办了解到的数据,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3.84万人,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为1.716万人,占比为44.7%,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疾病已成为我区农村家庭致贫、返贫的重要因素。

    二、《意见》的起草依据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两个文件。

三、《意见》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起草大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根据区政府领导的要求,认真研究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实施意见初稿。二是对初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经过网上征求意见及集中讨论(共13家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后,形成送审稿。

四、《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四)重点任务

包括提高综合医保水平、优化医疗服务、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

(五)保障措施

 

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

工程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正       文

依据及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为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着力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保水平,使之不因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而降低,让全体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 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医疗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增至40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30种(组)。(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3. 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起付线。参合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款,在镇街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4.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参合贫困人口就医按《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执行。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以下简称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镇街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5. 强化大病保险保障。参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6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6.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

7. 实行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省实施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二)优化医疗服务。

8. 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扶贫办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积极开展“因病致贫、因病返病”调查,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残联)

9. 积极开展签约服务。建立签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其签约服务费由区政府代缴。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

10. 实行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扶贫办)

11.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改造相关信息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2. 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严格县域外诊治条件,规范就医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物价局、区医改办)

(三)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13.积极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贫困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妇联、区住建委、区市容管理局)

14. 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实施农村贫困户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水源地监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爱卫办)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5. 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组织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池州市中医院帮助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特色科室、赠送医疗设备,加强人才带教培养,免费接受进修、派专家坐诊、查房带教、学术讲座、示范带教手术、专业检查指导及其他方式的帮扶,推广中医适宜医疗技术。(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发改委、区扶贫办)

16.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加大镇街卫生院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提升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岗定责定人。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区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协调调度。区卫生计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区财政、区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

(三)加强监督考核。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健康脱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区卫生计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区民政、区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基金经办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制定本《实施意见》的目的、依据

 

 

 

 

总体要求: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一项、《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一项

 

 

 

 

 

 

 

 

基本原则: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二项、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二项

 

 

 

 

 

主要目标: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三项、《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三项,结合我区实际。

 

 

 

 

 

 

 

提高综合保障水平: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四项第一条、《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四项第一条,结合我区实际。

 

 

 

提高综合保障水平: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四项第一条、《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四项第一条,结合我区实际。

 

 

 

 

 

 

 

 

 

 

 

 

 

 

 

 

 

 

 

 

 

 

 

 

优化医疗服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四项第二条、《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四项第二条

签约服务费由区政府代缴: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健康脱贫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第三项第15条及省培训会要求。

 

 

 

 

 

 

 

 

 

 

 

 

 

 

 

 

 

 

 

 

 

 

 

 

 

 

 

加强疾病防控工作: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四项第三条,《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四项第三条。

 

 

 

 

 

 

 

 

 

 

 

 

 

 

 

 

 

 

保障措施: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第五项《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16〕90号)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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