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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其他权利分表(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5
其他权利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5-03-25 10:28 来源:贵池区林业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 

廉政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机构 

风险点 

条件 

1 

林权抵押贷款登记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森林资源  管理科

/1 

 

 

《省林业厅、省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2010〕88号) 

2 

检疫监督、检查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门)》第五条第一款,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森防站 

/1 

  

  

第二款,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第三款,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3 

要求除害、改变用途和销毁 

2-1、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九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森防站

 

 

 

2-2、2001年2月27日省政府第134号令《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九条“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能够作除害处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销毁,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森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