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正确认识水资源费性质,强化经济手段对节约用水的促进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政科负责具体征收业务。
二、事中监管
1、费用核定。区水政工作人员应在每个月月末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取水单位提供的取水台账表进行核对,审核的重点是上月用水量、上月抄表数、本月抄表数、本月用水量。根据当月的用水量,确定缴费数额。
2、入库监管。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进行,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3、规范建档,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取水管理负责人签字等。
三、事后监管
(一)核查稽查。个人和组织发现取水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有权向区水务部门举报,区水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查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二)统计监管。水资源费统一缴纳至政府非税账户,加强与区财政部门对接,切实保证水资源费按规定的比例予以返还。
(三)审计监管。区水务部门应将水资源费财政返还部分,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自觉接受水资源费审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超额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水务局应加强对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足额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等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区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区局应当加强对具体征收水资源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水资源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水资源费缴纳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3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业务。
二、事中监管
1、费用核定。区河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缴费单位、人员性质,确定缴费数额。
2、入库监管。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进行,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3、规范建档,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签字等。
三、事后监管
(一)核查稽查。个人和组织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有权向区水务部门举报,区水务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查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二)统计监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缴纳至政府非税账户,加强与区财政部门对接,切实保证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予以返还。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超额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水务局应加强对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足额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等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区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区局应当加强对具体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颁布,2011年1月8日修正)(国务院令第 3 号)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7、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河道采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业务。
二、事中监管
1、费用核定。区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缴费单位、人员性质,确定缴费数额。
2、入库监管。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进行,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3、规范建档,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签字等。
三、事后监管
(一)核查稽查。个人和组织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的,有权向区水务部门举报,区水务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查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二)统计监管。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统一缴纳至政府非税账户,加强与区财政部门对接,切实保证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予以返还。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超额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水务局应加强对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足额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等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区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区局应当加强对具体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河道采砂管理费(内河资源管理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38、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正确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性质,强化经济手段对水土保持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保站负责具体征收业务。
二、事中监管
1、费用核定。区水保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占用面积,确定缴费数额。
2、入库监管。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进行,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3、规范建档,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签字等。
三、事后监管
(一)核查稽查。个人和组织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有权向区水务部门举报,区水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查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二)统计监管。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缴纳至政府非税账户,加强与区财政部门对接,切实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的比例予以返还。
(三)审计监管。区水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返还部分,专项用于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自觉接受水土保持补偿费审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超额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水务局应加强对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足额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等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区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区局应当加强对具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