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4766/201611-00070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7-29 | |
生效日期: | 2016-07-29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办法》还规定了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要求民政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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