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贵池区财政局 贵池区民政局 贵池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池区现役及退役军人帮扶解困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贵池区财政局
贵池区民政局 贵池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贵池区现役及退役军人帮扶解困专项救助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贵池区现役及退役军人帮扶解困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贵池区财政局
贵池区民政局 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7日
贵池区现役及退役军人帮扶解困
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现役及退役军人帮扶解困专项救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持续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53号)及《关于修订完善〈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池退役军人发〔2025〕4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用于紧急救助遇到特殊困难的以下对象:
(一)贵池区籍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
(二)贵池区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其中,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主要成员,是指其配偶、共同生活且由该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因就读或残疾导致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救助对象原则上为上述人员中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籍或城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在职和退休人员,确因意外灾害或大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视情予以救助。
第三条 本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预算金额为8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统筹。
第四条 本资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资金年报制度。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第五条 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救急救难、公平公正、合理使用的原则。原则上每个家庭或个人一年内享受救助不超过一次,单笔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当地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子女考入全日制大学,家庭属于低保户或主要成员罹患重大疾病,无力承担学费的;
(四)随军未就业家属存在生活困难的;
(五)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实际困难的。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对因灾、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二)大病救助:
对农村籍或城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商业保险补偿和民政救助)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自付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救助2000元,自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救助3000元,以此类推,最高救助5000元。
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在职和退休人员,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商业保险补偿和民政救助)超过2万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自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救助2000元,自付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救助3000元,以此类推,最高救助5000元。
(三)子女考入国家公立全日制大学、高职院校,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用的,按每户4000元给予一次性入学救助。
(四)对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情形,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救助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户口本、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义务兵、士兵)退役证、本人银行卡等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医保报销清单、困难证明、学费证明、突发意外证明、已享受商业保险补偿证明或未享受医疗商业保险承诺书、民政救助证明等)。
(二)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审核。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核后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核实,出具审核意见。
(三)区级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救助额度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四)资金核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十条 受理时限要求:
(一)当年度发生的困难,应及时申请救助,上一年度发生的困难未来得及申请救助的,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申请。
(二)自次年第二季度起,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度困难材料。确因特殊情况(如长期治疗、迟延取证等)需申请上一年度困难的,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
(三)同一困难情形不得重复申请。超过上述时限且未经批准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管职责: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审批发放和监督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区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对需核查对象的医疗保险报销等材料进行核实;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及救助情况进行核实。
(二)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监管措施:
(一)加强信息公开。拟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通知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副本和公示结果书面意见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二)材料审核把关。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服务站应入户调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三)随机抽查回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救助人数10%的比例,对已救助对象进行入户回访或电话回访,核实救助资金是否足额发放到位。
(四)资金专账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列混支,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五)做好台账管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逐笔记录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困难情形、审批过程、救助金额、资金发放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六)预算执行备案。建立资金年报制度,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贪污、私分、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冒领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池区现役及退役军人帮扶解困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贵财社〔202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