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666/202212-00061 | 组配分类: | 儿童关爱服务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名称: | 孤儿救助供养资金监督管理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各级民政部门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要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档案。
3.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的原则。区民政局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调整;区民政局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家庭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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