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承诺期限180日未投入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证件自动作废,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日
附件:未按承诺期限投入车辆的企业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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