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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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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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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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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5年12月2日20时10分许在贵池区乌沙夹江水域锚鱼,被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查获1根锚杆、1副锚钩(钩刺耙刺),无渔获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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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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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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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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