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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137/202602-00004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群众 / 通告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9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10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90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56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贵农(渔政)罚〔2025〕90号

高*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高*勇

 

 

2025年11月23日22时5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长江干流贵池区九华电厂出水口禁捕水域(经度:117°35′46″E,纬度:30°45′38″N),查获当事人高*勇使用海竿、铅头钩挂臭鱼进行捕捞,现场查获海竿1根,铅头钩1个、臭鱼1尾,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承认捕捞行为,并且配合执法人员指认现场及捕捞工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高*勇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