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池州鑫飞扬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704353****,法定代表人谢*,住所乌沙镇船舶基地。
经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池州鑫飞扬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批准内容,擅自新建岗亭和泵站站房,填筑临江坡道以及超规划红线修筑船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与位置勘验图;
2.执法取证相关拍摄照片;
3.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拆除违法建设。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有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拆除。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贵池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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