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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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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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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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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6日21时01分左右,池州市贵池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池口基地执法人员接贵池区禁捕视频调度中心通知在长江干流贵池区经开区沿江路99号禁捕水域有人垂钓,现场发现当事人伍达携带禁用渔具锚竿上挂锚钩1个进入禁渔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取证,发现禁用渔具锚竿上挂锚钩1个,未发现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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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伍*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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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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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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